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桃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湘政发〔2016〕176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第二条 全县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禁养区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之外的区域。
畜禽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畜禽规模养殖场,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规模标准为:生猪≥5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肉羊≥1500只(年出栏)、肉鸡≥30000羽(年出笼)、奶牛≥50头(存栏)、蛋鸡≥15000羽(存笼)、鸭≥15000羽(存笼)、鹅≥7500羽(存笼)、兔≥15000只(存笼)。
规模以下养殖户指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0头≤生猪<500头(年出栏)、10头≤肉牛<100头(年出栏)、150只≤肉羊<1500只(年出栏)、3000羽≤肉鸡<30000羽(年出笼)、5头≤奶牛<50头(存栏)、1500羽≤蛋鸡<15000羽(存笼)、1500羽≤鸭<15000羽(存笼)、750羽≤鹅<7500羽(存笼)、1500只≤兔<15000只(存笼)。
散养户规模标准:生猪<50头(年出栏)、肉牛<10头(年出栏)、肉羊<150只(年出栏)、肉鸡<3000羽(年出笼)、奶牛<5头(存栏)、蛋鸡<1500羽(存笼)、鸭<1500羽(存笼)、鹅<750羽(存笼)、兔<1500只(存笼)。
第三条 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桃江县境内共有1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名单和范围见附件2。
同时,桃江县正在申报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批复后,参照此方案执行,列入禁养区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桃花江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桃花江竹海、桃花湖、浮邱山、羞女山、罗溪瀑布、凤凰山等景区(点),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3。
(三)城镇居民区。桃江县下辖15个乡镇,分别为桃花江镇、浮邱山乡、石牛江镇、牛田镇、松木塘镇、灰山港镇、高桥镇、沾溪镇、鸬鹚渡镇、大栗港镇、马迹塘镇、武潭镇、鲊埠回族乡、三堂街镇、修山镇,以县城建成区和乡镇集镇建成区为界限进行划定。具体范围见附件4。
(四)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目前桃江县境内暂无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如有重新规划调整,参照此方案执行,列入禁养区范围。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目前桃江县没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的区域。如有另行发布新法律法规对禁养区进行规定的,列入禁养区范围。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县农牧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台账内容包括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
乡镇、村(社区)两级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环保措施。
各乡镇将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偷排直排等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的目标管理考核,并实施奖罚。
第六条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或搬迁。
禁养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比照适养区的管理规定。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牛、羊、猪、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七条 适养区内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
在适养区内新建养殖场的,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设施不合格、未委托有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应当配套建设收集暂存设施。
大力推广节水养殖、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农牧循环、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
第八条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尸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桃江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办法》(桃政发〔2017〕10号)的有关规定,交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掩埋病死畜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牧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乡镇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办法》(桃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桃江县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2. 桃江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桃花江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4. 桃江县城镇居民区基本情况
附件1
桃江县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2
桃江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附件3
桃花江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附件4
桃江县城镇居民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