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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桃政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9日

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途管制、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用地范围 图、平面布置图。

第五条 已经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点状、块状建设项目所涉及规模和区位应控制在用地预审与选址范围内,线性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总用地规模超过用地预审与选址规模10%以上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手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要坚持能占劣不占优、能少占不多占。除国家规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圈内批次用地占用耕地比例不得超过50%;圈外单独选址用地,其中点状、块状用地占用耕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线性工程占用耕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的须提供项目选址比选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查报批联审组会议集体审议。其中加油站、搅拌站建设项目超过以上占用耕地比例的,不予进行审查报批。

属于下列项目情形之一的,严禁占用耕地:

(一)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二)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仿古城项目;

(三)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

(四)赛车场项目;

(五)公墓项目;

(六)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八条 严禁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九大类保护区及生态红线。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第十条 办理征地报批时,所涉及的地块需安装摄像头,确保对项目在报批、征地拆迁、储备、供应等阶段进行全程监控监管。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同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有被征收土地农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三十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进行公告;如没有申请听证,则应当提供放弃听证决议。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到所报地块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确保半年内“净地”供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