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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的通知

桃政办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办发〔2014〕73号)和《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桃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调整为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补贴基数标准由县财政批准该项目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县财政批准该项目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数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征地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等补贴标准对其进行缴费补贴。补贴基数标准由县财政批准该项目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县财政批准该项目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