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桃政办发〔2016〕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桃江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合理布局、生态养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规模养殖场(包括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禁止在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依照《桃江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桃政发〔2016〕9号)划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根据该场区周边可利用土地对粪便的消纳能力,按照5头生猪/亩(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的标准确定适宜养殖规模。
第五条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做到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建设必要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要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保证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 “猪+沼+果/林草”“猪+沼+粮”“猪+沼+蔬”“猪+沼+渔”等)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推广“小农庄”健康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实现种养平衡。
第三章 申报建设程序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 申请人(业主)申请。申请人(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桃江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申报审批表》(附件1),如实填写申请人(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拟选地址、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占地面积、栏舍面积、投资规模等情况。申请人(业主)在提交县直有关部门审查时还须提供养殖场建设布局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方案、周边单位和住户意见征询表、农牧结合相关证明材料。
2. 征询邻近居民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意见:当地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业主)的申请后,必须征询拟建养殖场邻近居民的意见,由居民亲自填写意见征询表(附件2)。村委会主任综合意见征询情况,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建设的明确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站)等站所人员进行实地查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形成初审意见。同意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 县畜牧水产局审查:县畜牧水产局接到符合选址规定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查勘,就项目内容、养殖规模、防疫条件、规划布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内容进行审查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登记。
5. 县环境保护局审查:县环境保护局接到县畜牧水产局签署了审查意见的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审查或备案,环评文件经审批后跟进“三同时”( 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督管理。
6. 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意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垦协议等材料,及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7.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后,申请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放样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建成后经环保、畜牧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审批流程图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九条 新建畜禽养殖项目业主在土建开工前备案或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备案或报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笼)生猪5000头以上、肉牛1000头以上、奶牛1000头以上、肉羊5000只以上、家禽100000羽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专业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由业主自行如实填报,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填报,污染防治方案(措施)必须具体可行,治理效果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养殖场建成后,经营者可以到县政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畜牧水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兽医人员、制度建立等方面进行审查,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养殖场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畜牧水产局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养殖场停业、关闭、拆除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县畜牧水产局注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对在适养区内未批先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律停止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审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如未获批准,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2. 对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桃江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桃江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拆除或者关闭工作由桃江县环保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3.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与养殖规模不匹配,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养殖场,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桃江县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畜牧水产局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住建、国土、畜牧水产、环保等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其他畜禽按30羽蛋鸡、60羽肉鸡、0.1头奶牛、0.2头肉牛、3只羊相当于1头猪进行换算)的养殖场。其他小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是指拥有5个以上养殖单元,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其他畜禽规模按猪当量换算),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畜牧水产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